最高院明确: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如家庭主妇、无业人员,应当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 [logo_wap_v3.png] 政务:开封中院发布 2022-11-26 18:11 前言:司法实践中,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受害人系家庭主妇、无业人员等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员的,对于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是否应当予以支持存在较大 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说明: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如家庭主妇、无业人员, 应当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符合公平的价值观。 -- 龚某与王某成、宣某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受害人系家庭主妇的,是否应当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如支持,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认定其误工损失数额? 【案件索引】 -- 【裁判要旨】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本案争议焦点为:交通事故发生时,龚某作为家庭主妇,其主张的误工费请求应否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 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 -- 性收入,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龚某受伤后,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 。原判决仅以其“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从事何种行业和平均收入状况”而未支持其误工费请求,显失公平,依法应予纠正。根据2014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æ• 损害赔偿标准,与龚某家庭主妇身份相近的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为26008元,龚某因伤住院治疗17天,其误工损失应为26008元 ÷365天×17天=1211.33元。故作出(2016)鄂民再302号民事判决: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支持龚某误工费1211.33元。 原标题:《最高院明确: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如家庭主妇、无业人员,应当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