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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明确: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如家庭主妇、无业人员,应当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
前言:司法实践中,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受害人系家庭主妇、无业人员等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员的,对于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是否应当予以支持存在较大
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说明: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如家庭主妇、无业人员,
——交通事故受害人系家庭主妇的,是否应当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如支持,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认定其误工损失数额?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本案争议焦点为:交通事故发生时,龚某作为家庭主妇,其主张的误工费请求应否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标准,与龚某家庭主妇身份相近的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为26008元,龚某因伤住院治疗17天,其误工损失应为26008元
原标题:《最高院明确: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如家庭主妇、无业人员,应当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